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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項目建議書主要內容及要求
導語:項目建議書的編制要求本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的總要求,在經批準(審查)的產業發展規劃的基礎上提出開發目標和任務,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分享的管理項目建議書主要內容及要求,歡迎閱讀參考。
管理項目建議書主要內容及要求
一、編制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及要求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項目由來及背景。
項日承辦單位和項目投資者的有關情況。即:生產經營內容、生產經營規模、產品銷售情況、年上繳稅額、自有資金數額、債權債務情況等。
興辦外商投資項目要簡述:
(1)合營各方概況,即:合營各方名稱、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國籍及姓名、資金實力、技術力量等。
(2)合營方式(注明合資、合作、獨資)。
(3)合營年限。
(4)經營范圍。
(5)產品銷售方向(內銷或出口比例)。
簡述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技術引進項目,要簡述技術引進內容(關鍵設備或技術專利)、擬引進技術設備水平及其國別和廠商。
產品技術水平及市場銷售前景。
(二)項目建設初步選址及建設條件
項目建設擬選地址的地理位置、占地范圍(四至范圍)、占用土地類別(國有、集體所有)和數量、擬占土地的現狀及現有使用者的基本情況。
如果不指定建設地點,要提出對占地的基本要求。
項目建設條件。簡述能源供應條件、主要原材料供應條件、交通運輸條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條件及實現上述條件的初步設想。需進行地上建筑物拆遷的項目,要提出拆遷安置初步方案。
(三)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生產性項目要提出主要產品品種、生產工藝及生產能力;非生產項目要根據項目的不同性質說明其規模,如旅館、賓館項目要說明有多少客房、多少床位;房地產開發項目要說明擬建的建筑物類別及數量;成片開發建設的小區要說明小區的主要功能、建筑容積率等。
總建筑面積及主要單項工程的建筑面積。
(四)環境影響
一般民用建筑項目不寫,其他非工業生產項目簡寫。
(五)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
項目總投資額。技術引進項目要說明進口技術設備使用外匯數額,建設費用和購置國內設備
所需人民幣數額;外商投資企業要說明總投資額、注冊資本數額、合營各方投入注冊資本的比例、出資方式及利潤分配方式。
資金來源。利用銀行貸款的項日要將注設期間的貸款利息計入總投資內。
利用外資項目要說明外匯平衡方式和外匯償還辦法。
(六)建設進度初步設想。
(七)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估算。
(八)結論。
(九)附件
建設項目擬選位置地形圖(城近郊區比例尺為1:2000;遠郊區縣比例尺為1:10000)。標明項目建設占地范圍和占地范圍內及附近地區地上建筑物現狀。
在自有地皮上建設,要附市規劃部門對項目建設初步選址意見(規劃要點或其它文件)。 國家限止發展的或按國家及市政府規定需要先由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項目,要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簽署的審查意見。
外商投資項目要附以下材料
(1)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外商資信證明材料。
(2)合營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合營各方簽署的合營意向書(境內單位要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兩個或兩個以上境內單位合建的項目要附以下材料
(1)合建各方簽署的意向書(要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2)合建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其他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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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建設、更新改造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的審批權限和申報渠道
(一)審批權限
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更新改造項目、3000萬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資項目,經市計委(限額以上的工業更新改造項目經市經委)審核后,報國家計委(限額以上的工業更新改造項目報國家經貿委)審批,其中2億元以上項目,由國務院審批。
小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下更新改造項目
(1)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內資項目、總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利用外資項目、300萬美元以上的非生產性利用外資項目由市計委(工業更新改造項目由市經委)審批。
(2)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內資項目、總投資500萬美元以下的生產性利用外資項目、300萬美元以下的非生產性利用外資項目,山區(縣)、局、總公司審批。
(3)中央在京單位與本市地方單位合建的項目,由市計委、市建委聯合審批。
其它幾類項目的審批
(1)外省市省級單位駐京辦事處,經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批準設立,具體建設規模由市建委予以確認。
(2)外省市地區級及以下機構的駐京聯絡處、各大企業的駐京辦事機構,經市政府辦公廳批
準設立,具體建設規模經有關省、市、自治區計委或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市計委予以確認。
(3)外省市單位在京獨資建設的項目,按上述權限由項目所在地區縣計委或市計委審批。 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建設項目,不論建設規模、資金來源及建設單位的隸屬關系,凡是按國家規定可以由北京市審批的,均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審批。 下列項目,不論規模大小均需報國家審批
(1)外商投資的賓館、飯店項目,需經市計委、市經貿委、市旅游局聯合初審后,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部、國家旅游局審批。
(2)需國家補助投資或使用國家統借外匯的項目,需由市計委上報國家計委審批。
(3)國家規定的限制類(乙)外商投資項目。
下列項目在市計委審批之前需征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
(1)汽車檢測場或汽車駕校,需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2)歌舞廳項目,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需征得市文化局同意(500平方米以下,在征得區縣文化局同意后,由區縣計委審批)。
(3)經營黃金飾品的項目,需征得市人民銀行同意。
(4)施工企業需征得市建委同意。
(5)勘察設計企業需征得首規委辦同意。
(6)房地產物業管理公司需征得市房地局同意。
(二)申報渠道
市屬單位申報項目,先按隸屬關系報到主管部門,再由主管部門上報市計委(或市經委)。 區縣屬單位申報項目,先報到區縣計委,再由區縣計委報市計委(或市經委)。
合建項目
(1)中央在京單位與地方單位合建項目,先由合建各方簽訂合建協議,所簽協議經各方上級主管部門認可(地方單位需經區、縣、局總公司一級的單位認可,中央單位需經部委的業務司局認可)后,由合建一方或各方的主管部門聯合上報市計委、市建委。
(2)地方單位與地方單位或外省市單位合建項目,先由合建各方簽訂合建協議,所簽協議經各方上級主管部門認可后,由一家或各家的主管部門聯合上報市計委。
外省市地區級及以下單位的駐京聯絡處項目,由聯絡處持政府辦公廳的批件和當地省一級計委的批件,到市計委辦理確認手續。
股份制企業或民營企業等無上級主管部門的`項目,外省市單位獨資在京建設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區、縣計委上報市計委。
中外合營項目,由合營的中方按上述辦法上報。
需要上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審批的項目,一般由主管部門先報到市計委或市經委初審,初審同意后由市計委或市經委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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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申報和審批渠道
(一)審批權限
國家計委和市計委是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審批機關,除危舊房改造項目可由區縣計委審批外,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區、縣、局、總公司一律不具備審批權。具體分工是:
中央在京單位(含軍隊)所屬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項目,由國家計委審批。
地方房地產開發公司總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或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資或合作房地產開發項目,由國家計委審批。 高檔房地產項目是指:別墅性質的高檔住宅和度假村;建安造價高于一般民用住宅造價(2000元/m2)一倍以上的公寓項目;建筑標準四星級(或相當四星級)及以上的賓館、飯店;建安造價超過一般民用非住宅造價(4000元/m2)一倍以上的各類綜合用房、寫字樓、商業服務樓。 地方房地產開發公司總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下且總投資在2億以下的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資或合作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及其它房地產開發項目,按下列權限審批:
(1)非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屬于新開發區內的項目和危舊房改造小區內非配套的大型公建項目,由市計委、市建委審批;屬于危舊房改造小區內住宅及相應配套項目,由區、縣計委審批。
(2)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由市計委審批。
(二)申報渠道
需國家計委審批的項目申報渠道
(1)地方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項目,如需報國家計委審批,開發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將項目建議書報送市計委(建委),經初審后,由市計委上報國家計委審批。
(2)中央在京單位(含部隊)所屬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項目,項目建議書由開發公司的主管部門直接報國家計委,國家計委審批項目之前涉及北京市規劃等有關方面問題,由市計委(建委)按北京市的有關程序協助辦理。
需市計委審批項目的申報渠道總的原則是,由具有在京房地產開發資格的企業按隸屬關系上報。
(1)市屬單位的公司,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上報。
(2)區(縣)屬公司,由區(縣)計委上報。
(3)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公司若其組成單位中有地方企業,可由地方企業按上述渠道上報;若組成單位中沒有地方企業,則由項目所在地區(縣)計委上報。
四、項目建議書批準之后的主要工作
選定建設地址,申請規劃設計條件,做規劃設計方案。
落實籌措資金方案。落實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雨污水排放、電信等市政公用設施配套方案。
落實主要原材料、燃產的供應。
落實環保、勞保、衛生防疫、節能、消防措施。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名稱預登記。
進行詳細的市場調查分析。
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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