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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基礎知識公文寫作基礎知識

      時間:2024-10-17 22:27:15 煒玲 寫作基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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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基礎知識公文寫作基礎知識

        公文寫作,是指公務文書的寫作,是文件的擬稿工作, 它是機關制發文件的第一個工作環節。以下是由小編整理公共基礎知識公文寫作基礎知識,希望大家喜歡!

      公共基礎知識公文寫作基礎知識

        公共基礎知識公文寫作基礎知識

        一、公文寫作知識——公布性文件的特點

        公布性公文的一般特點是:公文一經形成即直接公之于眾,無保密要求;受文者不僅包括各種機關團體等社會組織,而且包括個人甚至主要是個人;所涉及事項性質重要且具有普遍意義或重復發生的特點;除少部分公文為重要消息只需國內或國內國外各方面廣泛知曉外,大部分公文對有關方面的行為具有強制約束力,要求嚴格遵守施行;有關規范多為 政策且是反復適用的,所涉及的是多數人和普遍性事務而非特定具體的人或事,有效適用期限雖不如規范性公文長,但比一般的領導指導性公文要長遠;公文公布形式多樣,可直接張貼、廣播,可在報刊上發表。

        二、公文寫作知識——公告

        公布性文件的一種,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在我國政府機關,凡重要人物逝世;黨和國家重要領導人出訪;召開重要會議;頒行重要法律;形成重要決議或決定;出現重要人事變動;出現一些為世界矚目的重要事件;形成關涉國內外有關方面的重要政策或決策并需要直接向國內外宣布時,都可使用公告。

        公告的正文大都比較簡短,通常只說明:何時,何地,為了什么或根據什么,已經或將要發生或形成什么即可。只有少數文件涉及細節(如注意事項,詳盡的政策規定等)。 公告常以“現予公告”作結,文末成文日期之后應標注“于××(地名)”。

        三、公文寫作知識——通告

        公布性文件的一種,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需由有關人員遵守或周知的事項。

        公布需有關人員周知的事項的通告,主要是使受文者了解重要情況、重要消息,因此,文中不提出直接的執行要求,這種通告的正文一般包括:行文的根據或目的、有關消息、情況的具體內容(對象、過程、結果、原因、主張、有關政策的內容及實施的時間、范圍等),結語,常用結尾詞“特此通告”等表達。

        公布需有關人員遵守的事項的通告,主要是向受文者交代需要其遵照執行的政策、措施及其他有關的行為規范。這些事項不僅需廣泛知曉同時還以強制力令其遵行。應遵事項通告的正文主要包括:行文根據或目的;應遵事項的具體內容(一般為條文式);對遵行有關事項的基本要求和對違反者的處置辦法,以及公文正式實施的時間。有時也以“特此通告”等結尾詞作結。

        四、公文寫作知識——公文的格式主體部分

        主體部分又稱行文部分,這一部分是指紅色反線(不含)以下至主題詞(不含)之間各要素的統稱。主體部分由公文標題、主送機關、公文正文、附件、成文時間、公文生效標識、附注等要素組成。

        (1)標題。公文標題一般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文種三部分構成。它位于公文首頁紅色反線下空2行,用2號小標宋體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間距恰當。公文標題除法規、規章名稱等可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在撰寫公文標題時,發文機關名稱要寫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如果文件首頁有發文機關標識,其標題可省略發文機關名稱。事由是標題的主題部分,應準確、簡煉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文種是公文的種類名稱,用以概括揭示公文的性質與制發的目的。公文的標題通常有四種形式:一是發文機關名稱、事由、文種三個要素全部具備的公文標題。二是事由和文種兩個要素構成的公文標題。三是發文機關名稱和公文文種兩個要素構成的公文標題。四是只標明文種的公文標題。

        (2)主送機關。主送機關是負有公文主要處理責任的受文機關。主送機關名稱應當使用全稱或規范化簡稱、統稱。上行文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如需要同時報送另一上級機關,可用抄送形式。下行文可以有若干機關。有些公文,如周知性公文可以省略此項。主送機關的書寫位置是:標題下空1行,左側頂格用3號仿宋字標識,回行時仍頂格;最后一個主送機關名稱后標全角冒號。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而使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中的主題詞之下,抄送之上,標識方法同抄送。

        (3)正文。正文是公文的核心部分,用來表達公文的具體內容,體現發文機關的意圖。

        正文的結構一般由開頭、主體和結尾三部分組成。開頭部分用簡潔的語言寫明發文的依據、目的或原因等。主體部分是正文的核心,主要寫明公文的內容或事項,做到重點突出,意見具體、明確,敘述有條理。結尾部分根據文種和行文關系的不同有不同的寫法。這一部分后面將結合具體文例加以介紹。公文正文的書寫位置是: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頂格。數字、年份不能回行。

        (4)附件。附件是公文的附屬材料。有的附件是一些文字材料,有的附件是實物如照片、圖表等,應當注明所附材料的名稱,件數。附件是為了避免正文過長的內容隔裂而附,對正文起說明、注釋、補充、證明和參考作用。有的公文,附件是文件的主體內容,正文僅起批準、發布和按語的作用。許多法規性文件就是這樣。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附件”,后標全角冒號和名稱。附件如有序號使用阿拉伯數碼(如“附件:1.×××××”);附件名稱后不加標點符號。附件應與公文一起裝訂,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附件”,有序號時標識序號;附件的序號和名稱前后標識應一致。如附件與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公文的發文字號并在其后標識附件(或帶序號)。

        (5)成文日期。公文成文日期一般以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法規、規章類公文以依法批準的時間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后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

        成文日期要用漢字標注,并將年、月、日標全,“零”寫為“O”。

        (6)公文生效標識。公章是公文生效的標志。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在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只標識成文時間。成文時間右空4字;加蓋印章應上距正文2㎜~4㎜,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當印章下弧無文字時,采用下套方式,即僅以下弧壓在成文時間上;當印章下弧有文字時,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線壓在成文時間上。當聯合行文需加蓋兩個印章時,應將成文時間拉開,左右各空7字;主辦機關印章在前;兩個印章均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只能采用同種加蓋印章方式,以保證印章排列整齊。兩印章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過3mm。當聯合行文需加蓋3個以上印章時,為防止出現空白印章,應將各發文機關名稱(可用簡稱)排在發文時間和正文之間。主辦機關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個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個或兩個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間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標識成文時間。

        (7)附注。附注是指需要附加說明的事項。如需解釋的名詞術語,或者是公文發送范圍和閱讀、傳達對象等。公文如有附注,用3號仿宋體字,居左空2字加圓括號標識在成文時間下一行。

        公文寫作最基礎的知識和公文寫作格式

        1、寫作基礎知識

        主題是文章的統帥和綱領,是文章的核心;主題源于材料,主題不能先行,必須從實際出發,從材料中引出主題。實用文體主題的表現表式主要有:

        ①直接闡述;

        ②單一集中;

        ③以意役法;

        ④片言居要;

        ⑤善用標題。

        文章結構安排的環節主要包括:選擇角度;設置線索;安排層次;劃分段落;設計開頭與結尾;處理過渡和照應等。文章的結構應達到嚴謹(嚴密精細,無懈可擊)、自然(順理成章,開闔自如)、完整(勻稱飽滿,首尾圓合)、統一(和諧一致,通篇一貫,決不相互抵觸,自相矛盾)

        文章常用的表達方法有敘述、描寫、議論、說明,其中議論的方法又可具體分為:

        ①例證法;

        ②喻證法;

        ③類比法;

        ④對比法;

        ⑤反駁法;

        ⑥歸謬法。

        語言運用的基本要求:合體、得體,準確、順達,簡潔、明快,生動、有力。

        2、公文的特點和種類

        公文,也稱公務文件,是在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規范體式和法定效用的信息記錄,其區別于圖書、情報、資料等事物的個性點主要有:

        ①由法定作者制發;

        ②具有法定的現實執行效用;

        ③具有規范的體式;

        ④履行法定的程序。

        根據不同的標準,公文可從不同角度進行如下分類:

        (1)根據形成和作用的公務活動領域,公文可分為通用公文和專用公文兩類。

        (2)根據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程度,公文可分為對外公開、限國內公開、內部使用、秘密、機密、絕密六類

        (3)根據行文方向,公文可分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類。

        (4)根據內容的性質,公文可分為規范性、領導指導性、公布性、陳述呈請性、商洽性、證明性公文。

        (5)根據處理時限的要求,公文可分為平件、急件、特急件三類。

        (6)根據來源,在一個機關內部可將公文分為收文、發文兩類。

        3、政府系統的通用公文文種

        (1)規范性文件

        條例。用于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統的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規章不得稱“條例”。

        規定。用于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

        辦法。用于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

        (2)領導指導性文件

        命令(令)。用于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旅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

        決定。用于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

        指示。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

        批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通知。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發布規章;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執行的事項;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報。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

        (3)公布性文件

        公告。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

        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4)陳述呈請性文件

        議案。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請示。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報告。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調查報告。用于反映調查研究的成果,揭示事物的真相與規律。

        (5)商洽性文件

        函。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答、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

        (6)會議文件

        會議紀要。用于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4、黨政機關的通用公文文體

        (1)規范性文件

        條例。用于黨的中央組織制定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規章制度。

        規定。用于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定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范。

        (2)領導指導性文件

        決議。用于經會議討論通過的重要決策事項。

        決定。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安排。

        指示。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提出開展工作的原則和要求。

        意見。對于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通知。用于發布黨內法規、任免干部、傳達上級機關的指示、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發布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共同執行或者周知的事項。

        通報。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況。

        批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

        (3)公布性文件 公報。用于公開發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件。

        (4)陳述呈請情文件

        報告。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請示。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5)商洽性工作

        函。用于機關之間的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無隸屬關系的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

        (6)會議文件

        會議紀要。用于記載會議主要精神和議定事項。

        5、公文文體與結構常識

        應用文體區別于其他文體的特殊屬性主要有直接應用性、全面真實性、結構格式的規范性。

        公文屬于特殊應用文,其區別于一般應用文的特殊性特征表現為:被強制性規定采用白話文形式;兼用議論、說明、敘述三種基本表達方法。

        公文的基本組成部分有:標題、正文、作者、日期、印章或簽署、主題詞。

        公文的其他組成部分有文頭、發文字號、簽發人、保密等級、緊急程度、主送機關、附件及其標記、抄送機關、注釋、印發說明等。印章或簽署均為證實公文作者合法性、真實性及公文效力的標志。

        6、公文格式排版規定

        保密等級:“絕密”“機密”“秘密”標注后,加“★”,必要時加期限(如機密★5年),3號或4號黑體。

        緊急程度:“急”或“特急”,在保密等級下一行,字號字體同保密等級。

        發文字號:位于文頭下方,居中;如有簽發人,居左,兩者排一行,3號或4號仿宋字。

        簽發人:發文字號右側,空一格,字號字體同發文字號。

        標題:標題由作事、事由、文種組成(可省),字數一般不超過50字;除出現法規、規章的標題外,不用書名號;具體形式有齊肩形、正梯形、倒梯形、除號形,公文如經會議討論通過或批準的,應加題注,即用圓括號居中

        附件:附件應標明標題、件數、份數。在正文以下日期以上,排出附件號。

        注釋:注釋排在日期下方,用4號或小4號仿宋體。

        7、公文的稿本

        (1)草稿。不具備正式公文效用,常有“討論稿”“征求意見稿”“送審稿”“草稿”“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標記。

        (2)定稿。具備正式公文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標準依據。有法定的生效標志(簽發等)。

        (3)正本。正本是格式正規并有印章或簽署等表明真實性、權威性、有效性的標。

        (4)試行本。在試驗期間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

        (5)暫行本。在規定的暫行時間內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6)副本。正本復份(與正本同時印刷)在外形上與正本沒有區別,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用;作為復印件的公文副本(如抄本、復印件)不具備公文的法定效用,需加注“副本”字樣標記。

        (7)修訂本。可以標題結尾處標作:“(修訂本)”,也可在標題下做題注,在圓括號內注明“某年某月修訂”。

        8、公文寫作的基本要求

        合“法”、求實、合體、簡明、嚴謹、準確、規范、完整、清晰、耐久。

        9、行文規則

        可以采用越級行文方式的情況:一是由于情況特殊緊急,如逐級上報下達會延誤時機造成重大損失;二是經多次請示直接上級機關而問題長期未予解決;三是有上級機關交辦并指定直接越級上報的具體事項;四是出現需要直接詢問、答復或聯系不涉及被越過的機關職權范圍的具體事項;五是需要檢舉、控告直接上級機關等。

        行政機關不能逕向黨的組織發布指令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機關名義逕向黨的組織報告工作或請求指示或批準。

        10、公文寫作的語言運用

        公文語言的特點:莊重、準確、樸實、精練、嚴謹、規范。

        b,如1912年(民國元年)。

        數量表示時,表示增加時用倍數或分數,表示減少時只能用分數。

        11、各種文種的撰寫

        (1)規范性公文。規范性公文一般包括文件標題、發布或通過或批準的日期、章題、正文;規范性公文的標題由事由(問題)、文種兩部分構成;正文中開始部分的制定目的是規范性公文的核心內容與指導性“綱領”。

        (2)決定。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組成。

        (3)決議。其性質、功用與決定沒有大的差別,特點在于必須經過會議討論通過或批準。

        (4)通知。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組成。

        (5)通報。標題由發文機關、表彰或批評的對象與事實性質(情況)以及文種(通報)。

        (6)批復。標題寫明發文機關、事由、文種,必要時也可在標題中標明“同意”“批準”與否的態度。

        (7)通告。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構成,有時可省略事由或只標注文種。

        (8)請示。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與文種構成。

        (9)函。依格式正規、鄭重的程度,函有公函、便函之分;依行文主動與否,函又可分為發函、復函。格式正規、鄭得、涉及相對重要問題的是公函;相對靈活(略去標題、發文字號等)并涉及一般具體事項的是便函。

        12、公文處理的基本原則

        (1)法制原則。指處理方法手段、程序手續、行為準則與方法規化、制度化。(2)實事求是原則;(3)全面技師原則;(4)時效原則;(5)集中統一原則;(6)黨政分工原則;(7)保密原則;(8)簡化原則

        13、收文處理的一般過程

        (1)公文的收受與分流

        簽收。指履行規定的確認、清點、核對、檢查、簽注手續后,收到公文。登記形式有薄式、卡片式、聯單式

        外收文登記。由外收發人員在完成簽收工作后,對收文情況做簡要記載。

        啟封。外收文登記完成后,統一交由內收發人員,統一啟封或徑送有關領導親啟。

        內收文登記。由內收發人員對收文情況做詳細記載。

        分辦。有關人員將公文分送有關領導、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閱知辦理。

        摘編。文件管理人員對部分準備投入辦理過程的重要文件編寫文摘、提要、綜述、匯集有關數據資料。

        (2)辦理收文

        擬辦。由部門負責人或有關具體工作人員提出處置意見,供有關領導審核定奪。

        批辦。機關領導者或部門負責人提出處置意見。

        承辦。有關工作人員按意見具體處置公文所針對的事務和問題。

        注辦。由承辦人簽注公文承辦情況,以備忘待查。

        (3)組織傳閱與催辦查辦

        組織傳閱。使公文有工作人員中的有效傳閱活動。

        催辦。由公文處理管理機構或承辦人對公文承辦過程實施的催促檢查。

        查辦。由公文處理管理機構或其他專門組織對重要公文實際執行情況進行的核查協辦工作。

        (4)處置辦畢公文

        包括:閱卷歸檔、清退、暫存、銷毀。

        14、發文處理程序與方法

        (1)文稿形成

        擬稿。撰擬公文文稿。

        會商。當公文內容涉及其他有關同級或不相隸屬機關或部門的職權范圍,需征得其同意和協助。

        核稿。文稿在送交有關領導簽發或會議通過前,由專人進行全面核查。

        簽發。指由機關領導人或被授以專門權限的部門負責人對文稿終審核準之后,批注正式定稿。按簽發人身份、地位及工作程

        序的不同,簽發分為正簽、代簽、核簽、會簽等數種。

        (2)公文的制作

        注發。定稿形成后,批注繕寫印發要求的活動,以使簽發意見進一步具體化、技術化。

        繕印。制作供對外發出的公文。

        用印或簽署。在印畢的公文上蓋發文機關公章,或請有關領導簽名。

        (3)公文的對外傳遞

        分裝。按規定具體揀配和封裝公文。

        發出。將分裝完畢的公文以適當的方式發給受文者。

        (4)處置辦畢公文

        包括:閱卷歸檔、暫存、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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